青海玉树地震灾情严重,捐款从全国各地像雪花一样纷至沓来,但也有一些个人,一些企业因为一时激动慷慨允诺捐赠后反悔,最常见的情形一些企业在赈灾义演上允诺捐赠,事后又反悔,那么,该捐赠能否可以撤销呢?
其实这种事情,最早可以追溯到98年发大洪水的时期,组织各种赈灾捐款活动,许多企业明明只有几万注册资本,却豪称捐款几百万,赚了吆喝,赚了名声。最后这些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等理由,而使捐赠承诺成为空头支票。受灾方却什么都没有得到。在此背景下,我国在修订的合同法特别做出了如下规定,(这个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受赠方在赠与人未能履行自己诺言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交付善款。由于救援捐赠一般并未有具体的受赠人,可由慈善机构或相关机构(如义演的举办方)作为起诉方。
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随后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从制度上保护了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从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优惠措施,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予以保护捐赠这一善举,特别是“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使捐款人的权益有了基础的法律保护。
还有在汶川地震前,《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也颁布实施,对我们这个大难兴邦的国家也是值得鼓励的。但是这几部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捐款过程中的部分法律关系,但要真正理清捐款人、募捐人、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
法制先行,我们遇到问题会更加的从容,当然违法必究才是法律真的起到作用的时候。当章子怡诈捐的时候,希望她身边的朋友能提醒她一句,那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
最后,希望我们国家的法制进程加快,并且能落实到实处。使我们刚刚起步捐赠事业能够更加的合理,也更加的合法化,真的使捐赠落到需要的人手中。